今年4月,15歲的張鑫垚在校外和一名女同學打招呼,一輛轎車打急轉彎向人行道猛衝過來。他奮力推開女同學,自己卻身受重傷。經過幾個月治療,張家僅醫療費用就花了30萬元,但他還是留下了右眼失明、左眼視野缺損的殘疾。小張救人受傷後,姑姑張女士一直為他張羅著申報“見義勇為”稱號,然而葫蘆島市連山區綜治辦對其申請不予認定,理由是:“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,對於此行為應不鼓勵也不提倡,更不應該大肆宣傳。”(11月14日中國廣播網)
  的確,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,本身就是需要被保護的弱勢群體,不提倡、提鼓勵、不宣傳他們見義勇為是正確的。但是不提倡不等於否認,不鼓勵不等於拒絕,不宣傳也不等於抹殺榮譽,見義勇為是中華美德,是文明結晶,全社會都應崇敬和學習。我們不贊成未成年人見義勇為,但必須捍衛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名譽。我們要做的是,在弘揚正氣和保護未成年人之間找到平衡點,而不是讓一個勇敢的心感覺拔涼拔涼的。
  在社會上,我們將事前不提倡、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作為一種價值判斷的取向,會有利於未成年人面對見義勇為的時機時,能夠做出正確合理的行為選擇。但是,這種見義勇為行為一旦付諸實踐,實實在在的發生了,已經成為一種現實的客觀存在,社會和相關政府部門就必須依法為其做出明確的認定結論,即究竟是不是見義勇為行為,而不能成為糊塗賬。
  即使在遼寧,在相關的法規中尚找不到“不鼓勵”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條款。相反,2013年8月,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《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》。一些委員在《條例》審議過程中提出,學校在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時,應弘揚“見義勇為”這一中華民族傳統美德,原來規定的“不鼓勵未成年人實施與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”不適宜。因此就刪除了“不鼓勵”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規定,修改為“鼓勵採取合法、適當、有效的方式進行見義勇為”。實質上,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,旨在鼓勵他們“見義智為”,決不是不為,畢竟見義勇為不只是捨命救人。
  見義勇為是一種道德義務,而並非是法律義務。既然是道德義務,見義勇為行為自然與公民的道德修養好差相關,見“義”為與不為首先受到個人的道德良知驅使。有德不在年高,未成年人未必就道德素質低,成年人未必道德素質就高。也就是說,見義勇為行為與年紀大小沒有必然的聯繫。當一輛轎車打急轉彎向人行道猛衝過來的千鈞一髮之刻,張鑫垚將個人生命安危置之度外,奮力推開面臨死亡威脅的女同學,自己卻身受重傷。作為一名15歲的男孩子,其內心已積澱了捨己救人的道德良知,我們不承認其行為是見義勇為很不妥當。
  必須看到,雖然經過幾個月治療,張家僅醫療費用就花了30萬元,但張鑫垚還是留下了右眼失明、左眼視野缺損的殘疾。事件對他的身心傷害可想而知。假如相關部門確認其見義勇為行為,將會產生的正能量也是不言而喻的。
  另外,《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》較大幅度提高了獎勵的標準,最高的累計獎勵金額可以達到120萬元。其中規定,縣、市、省人民政府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表現和貢獻,授予榮譽稱號,並分別頒發不低於5萬元、10萬元和20萬元的獎金。《條例》還規定,見義勇為人員負傷、致殘、死亡的,其醫療費、保護費、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、因誤工減少的收入、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、喪葬費、死亡賠償金等,由責任人、加害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鼓勵醫療機構、康復機構減收或者免收見義勇為人員就職期間的醫療和康復費用。顯然,確認張鑫垚的見義勇為行為,也會有益於後期的康復治療、緩解家庭經濟負擔和保證好他今後的生活,相關部門還是高抬貴手吧。
  文/徐雲鵬
  
  (辣味時評,一掃就行!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!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!)  (原標題:莫將“不提倡”當成“不認定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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